一中院出台“两个会议”工作规则

28.08.2015  12:54

        为进一步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配套机制,打破庭室沟通壁垒,增强审判单元互动,整合审判资源配置,实现集体智慧共享,提升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日前,一中院出台《审判长联席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正式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一是会议性质界定突出“咨询指导”。会议主要讨论合议庭提交的案件,并就审理中存在的疑难、复杂问题和跨专业领域的法律适用作出指导。“两个会议”在性质界定上都属于为案件审理工作提供帮助的咨询机构。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建议不具有强制性,案件裁决仍由合议庭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这既符合“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也为案件审理“严把质量关”提供了方法依托。二是案件讨论范围突出“明确具体”。为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影响大小、合议庭意见、问题导向等因素,科学确定案件讨论的范围。其中,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分“可以提交”和“应当提交”两个层次,涉及法律统一适用、合议庭意见重大分歧等十类案件;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拟对辖区法院生效判决提起再审等六类案件。三是出席人员组成突出“专业权威”。审判长联席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参加,庭长或其委托的副庭长主持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类,由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审委会委员和相关审判专业的庭长、副庭长组成,院长、副院长或者审委会专职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参会人员均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审判经验,从而确保意见建议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四是组织召开程序突出“便捷高效”。制度对召集人、主持人、出席人数、召开时间、会议秘书设定、审理报告制作、案件讨论流程、会上意见留痕、意见采纳情况等内容作了细致周密的规定,会议的召开有时间节点、有范围限制、有内容要求、有人员限定、有流程安排,实现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最有成效的案件讨论过程,从而有效配置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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