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出台院庭长权力清单

22.07.2015  14:47

        近日,一中院出台《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权力的边界,保障和监督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管理监督权限。采取清单管理模式,设置“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进一步划清院、庭长权力界限和行为边界。“权力清单”规定了院长9项、庭长10项“可为”职权,主要涉及对相关程序性事项的审批,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性指导,对审判质效情况的管理监督等。“负面清单”明确了院、庭长“不可为”的4类行为,内容包括不得越级或者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管理,强令合议庭接受个案处理意见、改变案件评议意见,违反规定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等。二是明晰具体审批事项。针对院长正面权力清单中“依法对审判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规定,依照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应当由院长审批的诉讼程序性事项进行梳理,针对限制人身自由、财产保全、委托中介、审限变更、人员回避、合议庭及承办人变更、诉讼费减免及司法救助等情况,细化为16条具体事项,做到院长审批有法可依,提请审批有据可查。三是公开管理监督方式。院、庭长对个案的监督,改变以往的看案卷、听汇报的方式,采用将案件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方式进行,由院、庭长公开发表自己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或建议,供合议庭参考,确保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开接受合议庭成员和其他法官监督。四是管理监督全程留痕。对需要提请院、庭长批准的事项及签发的法律文书,院、庭长应当在相关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存入案件副卷。院、庭长通过审判长联席会议等方式,对未参与审理的未决案件发表的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并存入案件副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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