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母与三儿女对簿公堂 法院判分担赡养费

04.11.2015  10:28

   天津北方网讯: 张大娘生育一子二女,都是企业退休职工。丈夫十年前过世,张大娘独居至今,身患椎间盘突出等疾病,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和高龄津贴共857元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本来约定三子女白天轮流照顾母亲,后发生赡养纠纷,张大娘将儿女们都告上法庭。

  原告张大娘要求三被告轮流照顾或支付费用雇人照料;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被告长子认为赡养费应根据原告实际需要确定;被告长女称自己家庭负担重,要求予以考虑;被告次女辩称身体患病,住址与原告住址距离较远,不能承担按日轮流照顾原告的义务,同意请人照料原告,其子在国外上大学,每年花费巨大,要求按照被告收入支出情况承担赡养费等。

  红桥区法院认为,原告年近八十,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原告与三被告达成口头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三被告应履行义务。次女意见予以准许。考虑原告实际需要及存款情况、三被告收入及支出情况,法院酌定赡养费。法院判决长子、长女按协议内容履行按日轮流照料原告责任,次女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500元用于支付请人照料的费用;三被告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赡养费,长子300元,长女200元、次女200元。

  本案法官表示,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保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老年人的生活需要,使其不低于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赡养费数额,由老年人与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和有关单位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论是否与老年人共同生活,都应当承担老年人的家庭劳务。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予以照料。不能亲自照料的,应当请他人代为照料,所需费用由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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