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06.07.2015  11:29
来源:    ——《工人日报

  国家安监总局、卫计委、人社部、全总等四部门就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下发通知
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中工网讯    (记者郑莉    彭文卓    张锐)随着全国进入酷暑季节,防暑降温话题也逐渐升温。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3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特别是再次强调,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
  全总等四部门于2012年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今年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并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教育,让每一位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后果及预防方法。
  通知强调,要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特别是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
  通知要求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及时调整作业岗位。同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通知再次重申,要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工会历来主张,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全总宣教部部长、新闻发言人王晓峰表示,各级工会正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开展“送清凉”活动,加强劳动保护宣传、落实劳动待遇等方式,努力预防高温中暑事故发生。同时,代表劳动者就防暑降温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权。
  据悉,国家有关部门将在《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督查期间,对各地区防暑降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