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五项举措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贸区建设
近年来,天津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牢牢把握北方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历史机遇,找准服务大局的结合点与着力点,根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14-2015年均将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来抓,并成立了三级法院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领导小组,先后实施了以下五项工作举措。
一是出台服务保障意见,为自贸区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自贸区的平稳运行,既需要注重改革创新,又要强化法治保障。为了从制度层面指导全市法院高效审理各类涉自贸区案件,促进自贸区建设,天津高院在先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14年年底天津自贸区获批后,及时制定印发《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该《意见》共五部分22条,明确要求全市法院牢牢把握五大战略叠加的历史机遇,牢固树立与自贸区发展相适应的司法理念,通过司法对商事行为的规范与引导, 对行政行为的维护与监督,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与制裁,进一步营造自贸区公开、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意见》出台以后,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天津市委政法委书记袁桐利等市领导均对此项工作予以批示肯定。二中院、海事法院、滨海新区法院也相继出台相关服务保障意见,为法院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是注重经验梳理,为审理涉自贸区案件提供必要指引。 积极应对自贸区发展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民商事法律问题,天津高院组织专人广泛搜集与自贸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深入研究法律热点、难点问题,起草了《关于涉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指南(试行)》。该《指南》共六部分115 条,以涉自贸区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与法律适用为核心,对涉自贸区民商事案件的界定及其审理应遵循的总体要求、准据法适用与国际公约解释、域外法的查明以及案件审理、执行的细节问题做了指示性的规定,内容全面,实用性强,前瞻性与稳妥性并重,有助于引导审判人员准确识别涉自贸区民商事案件、自觉规范各项审判流程,确保法律与政策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各类涉自贸区民商事案件得到公正优质审理。
三是成立自贸区法庭,为构建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机构保障。 天津高院多次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在自贸区成立专门审判机构事宜,最终确定由滨海新区法院在自贸区内派出法庭。在受案范围上,天津高院出台了《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对自贸区法庭的案件受理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庭审理与自贸区有关的金融、房地产及公司、贸易、投资、保险等商事纠纷案件;另外经最高法院批准,该法庭也同时受理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2015年12月24日,经过周密筹备,滨海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正式挂牌成立,配备了全国较为先进的数字化法庭,建有中英文双语网站,并建立由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新型审判团队,积极顺应司法改革的要求。
四是加强调查研究,为自贸区应对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天津自贸区申报启动伊始,天津法院便未雨绸缪,对中心商务区、天津港区等自贸区片区近年来发生的与自贸区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类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并对沿海捎带、平行进口等将来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前瞻性调研,为自贸区成立后有效防范各类法律风险打好了理论基础。天津自贸区获批后,天津高院、海事法院、滨海新区法院又分别围绕自贸区法庭建设、自贸区海事审判、自贸区知识产权审判等领域进行调研,并形成《关于为天津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调研报告》。
五是主动协调配合,为立法、行政机关相关工作提供协同服务。 高度重视从司法的角度为市人大、市政府、自贸区管委会开展涉自贸区相关法律工作提供支持。为市人大《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市政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制定出台提供参考意见,协助相关机关完善立法。先后向自贸区管委会报送两批共六条创新措施,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着力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修订动产权属公示规范性文件,发挥司法裁判对金融创新的规范、保障、引领作用等司法手段,支持保障自贸区各项改革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