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天津企业上市融资最高补贴500万元

22.10.2015  12:33

  近年来,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资本市场在培育全社会创新创业氛围、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的功能不断完善。2013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正式扩容至全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也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


  为更好地借助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利契机,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进一步促进本市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资产证券化率,近日,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中小企业局等八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扶持推动更多天津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加快发展壮大。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政策从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合理设置资金拨付阶段,进一步完善细化纳税支持政策,明确建立市、区(县)联动机制等方面对全市企业上市进行扶持。主要内容包括: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一是取消原有政策中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新三板、天交所、OTC挂牌企业首次融资500万元的前置条件限制,调整为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满足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二是进一步加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对企业成功上市的,补助资金总额由30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对企业成功挂牌的,补助资金由50万元增加至100万元;同时,增加对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资金扶持,规定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由市财政补助20万元,区(县)财政补助20万元。


  合理设置奖励阶段。鉴于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如税费缴纳、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等均发生在股份制改造、报会待发行阶段,在整个过程中上市、挂牌前阶段企业压力最大、最需要资金支持,经研究,对财政扶持资金申请阶段进行了调整,争取合理设置奖励资金申请阶段和金额,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助资金对企业的支持、引导作用。其中,对企业完成股改的,市、区(县)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共计40万元;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发行上市主管机构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并经受理的,奖励200万元;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奖励300万元。


  进一步明确税费优惠政策。经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深入研究,根据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原政策中相关表述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一是更新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变更的内容;二是在相关部门支持下对涉税条款进行了尽可能的细化;三是以附件形式明确了企业上市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条款,加强了政策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建立市、区(县)联动机制。明确要求各区县政府应按照鼓励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配套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并参照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市上市工作办公室工作机制完善区(县)一级的上市、挂牌协调联络机制,为企业上市、挂牌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支持本系统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政策,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


  注册地为滨海新区的企业扶持资金由滨海新区政府负责筹集、拨付,滨海新区政府要按照鼓励企业上市和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的总要求,负责制定鼓励新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市级政策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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