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资考核〔2016〕7号
各市管企业、地方金融企业:
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津党办发〔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好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印发《暂行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改进作风和反“四风”工作做出的重要决定。这些年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和规范。但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过高、业务支出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甚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各市管企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各项工作,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核心要求,从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保持一致,不逾越规矩、不违反规矩、不曲解规矩,自觉遵守各项规矩。
二、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各项标准和要求
各市管企业要依据《暂行办法》确定的标准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中涉及的各方面内容进行梳理,针对超出标准和不符合要求的内容进行整改,并在2016年6月底之前整改完毕。
三、依据《暂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各市管企业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遵循标准具体、程序明确、管理严谨、简便易行的原则,制定集团本部的实施细则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指导各级子企业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规定,确保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层层落实到位。集团本部的实施细则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2016年6月底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落实《暂行办法》加强年度预算管理
各市管企业应当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各项内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每年1月底之前将集团本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各项目的当年预算和上年实际情况(见附件)向市国资委备案。
五、强化监督落实责任,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市国资委将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强化对市管企业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实施动态监控,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外派监事会将企业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一项内容。各市管企业要强化责任意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暂行办法》的落实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市管企业对下级子企业负指导监督责任,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附件: 市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备案表.doc
2016年3月3日
(联系人:市国资委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处 邓长勇;
联系电话: 83605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