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被起诉 事故车和车牌一起出卖无效

30.06.2016  14:45

   天津北方网讯: 近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某保险公司理赔后,将事故车辆残值和车牌号一起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

  原告刘某名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前部及后部受损。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车辆承保公司推定车辆全损,并与原告刘某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刘某将车辆残值及车辆相关手续交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原告进行了理赔后,将车辆残值及车辆手续交付某有限公司,由某有限公司将车辆残值与手续作价50000元一并卖给案外人,案外人将理赔车辆维修后上路行驶,但该车牌照号仍登记在原告刘某名下。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保险公司、某有限公司和案外人三被告转让原告所有汽车牌照号行为无效,并请求注销该汽车牌照。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名下车辆经推定全损并理赔后,保险公司应当妥善处理车辆残值,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车辆残值包括号牌进行了处分,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据此,该院判决,案外人将刘某受损车辆车牌照返还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办理刘某车牌照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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