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大病保险惠及3.4万人六项措施保证大病保险平稳运行

28.08.2015  10:40
天津工人报》(2015年08月27日    04版)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这是继2012年6部委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国家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保障与救助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市提前实现了国家要求,制定出台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津政发[2014]42号),于201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制度运行一年来,共有3.41万人在基本医保报销后再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全年支出资金1.43亿元,发挥了兜底保障的作用。
     制度范围全员覆盖。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步早起点高,从制度建立之初即实行全市统筹,凡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直接纳入大病保障,保障人数覆盖520万人。参保人员因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资金筹集有效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渠道与国家要求一致,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个人不缴费。2014年度人均筹资标准为30元,按照参保520万人计算,年筹资规模1.56亿元。2015年度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当调整。这样安排,综合考虑了前几年居民医保个人医疗负担情况,以及医保政策调整、参保人数增加、医疗费用增长等情况,可以保证大病保险制度的顺利开展,并确保承保公司保本微利。
     待遇标准累加报销。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给付”的原则确定,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具体待遇标准是: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报销比例分为三段,2万元至10万元(含)之间报销50%、10万元至20万元(含)之间报销60%、2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报销70%。另外,对于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还可以由承保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实施一次性特殊帮助。
     政府主办保险公司承保。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通过政府公开招标购买方式,委托中国人寿、人保健康、光大永明、阳光人寿四家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同时,按照自负盈亏、保本微利原则,确定了保险公司年度盈亏率控制目标,原则上按5%执行。盈余率在5%以内的部分由承保保险公司留用,高于5%的部分全部返还医保基金;亏损率低于5%的部分全部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高于5%低于10%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按照50%的比例分担,高于10%的部分全部由承保公司承担。
     多项制度有效衔接。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实施后,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互衔接。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后,按照先基本医保、后大病保险、再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联网报销结算,既不需要二次报销,也不需要个人垫付。
     监督管理有序开展。我市逐步构建了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机制。市人力社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商业保险公司从业资质、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市场行为做了有效监督,逐步完善了财务列支、会计核算等办法,规范了基金管理。市人力社保部门还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纳入医保的实时监控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监督刷卡违规就医、打击欺诈骗保的行为,确保了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