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制定落实《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意见

20.05.2016  09:51

                             

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经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实施,天津市公安局制定《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意见》,切实加强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职责,理清边防管理界限。明确各级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职责。二是主动作为,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受理办理、补办换发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等证件时,能够现场办理的应当现场办理;不符合现场办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发放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书面决定。办证不收取费用。三是严格审核,依法实施许可管理。严格依法审核、出海船民证办理材料和出海船民证的注销。四是落实管控,依法实施边防管理。认真做好出海船舶出(入)港备案、旅客、游客身份信息登记检查等工作。五是强化监督,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明确行政处罚权限,建立健全对依法扣押船舶的保管措施,保障法定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