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公路局关于我市高速公路超限车辆加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4.12.2015  18:30

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滨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大治理超限车辆的工作力度,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联网高速公路超限车辆加价收费与再加价措施合并,统一为我市高速公路超限车辆加价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计重收费加价收费标准 

(一)超限运输车辆判别标准。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文件规定,按照“轴限认定标准和车货总重认定标准同时并举”的原则,运输车辆超限认定质量标准如下: 

1、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2、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对该车的认定质量标准。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货运车辆及20、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亦按此规定执行。 

在实行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货车,超过以上认定质量标准则判别为超限车辆。 

(二)超限加价收费标准。按照车货总质量或总轴重超认定质量标准的程度不同,确定超限加价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超认定质量5%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计费; 

超认定质量5%至50%以内部分,按照0.15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50%至80%以内部分,按照0.25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80%至100%以内部分,按照0.6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100%以上部分,按照1.4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严禁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货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对采用中途倒装、闯卡等极端方式驶入高速公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货车,首先应由执法人员责令其就近卸载,消除违章行为;同时,对其超过认定质量的部分,全部按照1.5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二、按照市物价局、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我市联网高速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7]188号)规定,在不改变现行计重收费标准和计费办法的基础上,按照上述超限车辆加价收费标准计算超限加价收费额。 

三、我市联网高速公路、京沈高速公路(天津段)、海滨大道南段按照上述超限车辆加价收费规定执行。 

四、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在收费站公示对超限车辆加价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和宣传解释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市物价局、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对联网高速公路超限车辆实行临时再加价措施的通知》(津价费[2009]223号)同时废止。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