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05.02.2016  19:02

津司发〔2015〕137号

河西区行政审批局:

    你局《关于设立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的初审意见》(津西审批社〔2015〕9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司法局经审核决定:

      一、准予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设立,该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合伙人)为于永洋、董亚南、吕炤宜律师。合伙人应当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同意合伙人共同推举于永洋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四、该所隶属于河西区司法局管理,同时接受市司法局监督、指导。该所的党团建设、财务管理、审计、章程、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的变更等,依据司法部和市司法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该所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设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

      六、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经常性地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七、该所设立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各项开业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河西区司法局备案。

      八、该所设立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五日内,办理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手续。

      九、该所设立后,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

      十、该所开业半年后,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半年工作报告并接受主管区(县)司法局及审核机关的验收复核。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