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出租车转让给儿子 赡养起纠纷老爹要车款
天津北方网讯: 父亲几年前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出租车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儿子,现在他身患半身不遂,因为赡养问题与儿子产生纠纷,因此将儿子和儿子的前妻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给付70万元购车款。
2011年11月,刘先生与儿子小刘签订了《客运车辆转让合同》,约定将其名下的一辆出租车转让给小刘,转让价格为70万元。次日,双方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此后,小刘夫妇使用该出租车进行运营。2014年3月17日,小刘将该出租车以8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人。
2014年6月,刘先生和小刘因赡养问题产生纠纷。法院认定刘先生自2011年得了半身不遂、行动不自由。2014年7月,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小刘每月给付刘先生赡养费700元。判决后不久,小刘夫妇小刘却分文未付车辆转让款项办理了离婚登记。随后,刘先生再次将小刘和其前妻起诉至法院。他在诉状中称,小刘在其患病期间,蒙骗他签订《客运车辆转让合同》并办理公证。此后,。直到原告病情好转出院,才得知该出租车已经过户到小刘名下。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在两被告未付款的情况下,办理了该出租车的过户手续,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两被告给付其车款100万元。作为本案第三人,天津市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小刘在庭审中表示,转让车辆是原告真实意思,当时他和妻子向妻子的父母借款70万元,已将该车款给付了原告。后来,他们把车卖了,将车款还给了妻子的父母。小刘的前妻表示,两被告确实向其父母借款70万元,用于给付原告车款。两被告离婚前已将此款还清了。而且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双方无债务、债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小刘签署的《客运车辆转让合同》办理了公证,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和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在该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小刘明确约定了涉案出租车的转让价格为70万元。现原告索要车款100万元,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被告小刘虽抗辩其已依约将70万元交付给原告,但其所举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抗辩的事实成立。故被告小刘应将涉案转让款70万元交付给原告。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债务责任的诉请,因涉案相关事实发生于两被告离婚前,故原告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由第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