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反家暴法(草案) 宋秀岩作说明

25.08.2015  17:36

  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8月24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秀岩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说明。反家暴法(草案)确立了反家暴工作“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告诫书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家是每个中国人的“根”,家安国可安。“家庭暴力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宋秀岩说,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力度,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十分必要的。

  宋秀岩介绍,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送审稿)》,于2014年3月报请国务院审议。法制办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赴地方进行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环节。草案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中小学、用人单位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草案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草案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草案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条件、有效期和违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