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张韶华副局长带队赴山东开展地方金融立法专题调研活动

15.07.2016  15:40

                                   

近日,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张韶华副局长带队赴山东省金融办开展地方金融立法专题调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泽庆、市人大立法研究所副所长武志参加调研,法规处、创新处、小贷担保处、市场处、稳定处派员陪同。

调研组就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出台的背景、过程、主要考虑、重点问题等与山东省金融办初明锋副主任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员进行了深入沟通。据了解,2015年,山东省金融业增加值3130.6亿元,同比增长14.1%,占GDP比重5%,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11%;小额贷款公司421家,累计发放贷款958.64亿元;融资性担保机构406家,融资担保余额1056.7亿元;民间融资机构489家,其中,民间资本管理机构444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45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434家;介于现货与期货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6家。金融业总体平稳、快速发展。但由于法制建设滞后带来监管缺失、约束无据等原因,侵害公众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步伐金融活动时有发生,严重制约了地方金融持续健康发展,也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为解决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山东省自2011年启动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历时五年,《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于2016年3月30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实施。《条例》侧重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按照以监管促发展的指导思想,将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相结合,为地方金融服务、发展和监管提供法律保障。一是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二是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设置行政许可,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三是对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权益类交易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等设置前置条件,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四是对非法集资、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进行规定。五是针对前设条款设置罚则,并对典当、融资租赁等由商务部门监管的机构设置除外条款。

通过此次调研,调研组对地方金融立法的重点、难点、亮点有了更深的认识和切实的体会,为下一步我市地方金融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