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政策解读

15.10.2015  14:17

  一、资助选派优秀博士后国际化培养


  1、资助范围:出站留津、来津工作的博士后或已经和我市相关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合同)的在站博士后。


  2、资助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科技创新中取得突出业绩,有良好的发展潜质;其专业或课题(项目)研究方向与我市重点学科、产业发展方向一致;主持的课题(项目)具有较高的原创性、创新性、前沿性和应用价值;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3、资助标准:博士后赴国(境)外培养经费根据国外收取的培训费、生活费和国际机票的标准核定,市人才基金给予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不足部分由人选所在单位匹配。


  4、资助名额:每年资助30名博士后。


  二、企业博士后创新项目择优资助


  1、资助范围:本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区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通过挂职、项目合作、委托代招等形式开展合作研究的博士后。


  2、资助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科技创新中取得突出业绩,有良好的发展潜质;主持的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项目研究方向与我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一致;研究成果有助于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关键性难题,有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预期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资助标准:资助等级分为一等资助、二等资助和特别资助。一等资助和二等资助标准分别为10万元和6万元,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标准为20万元,用于资助国际先进、国内领先、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或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对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项目。


  4、资助名额:每年资助名额为32名,其中特别资助2名,一等资助10名,二等资助20名。


  三、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请


  企业、研发型事业单位和市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性单位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可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中,研发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800万元,产业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


  2、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研发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实验设备,且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已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3、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的博士后科研项目。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应在10人以上。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科研条件和必要生活条件。


  四、博士后工作站资助


  1、经国家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推荐,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并具备基本运行的本市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建站资助30万元,由市、区(县)各承担15万元。


  2、入选“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依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高层次研发人员5人及以上,研发团队有1人及以上入选市级人才培养或引进计划,并取得授权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的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专项资助30万元;对引进高层次研发人员10人及以上,研发团队有1人及以上入选国家级人才培养或引进计划,取得市级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并已进入中试或样机(品)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专项资助50万元;对引进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的领军人才,主持重大研发或市级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攻克核心技术难题,明显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专项资助80万元;对引进两院院士或“863”计划、“973”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主持人,并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示范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专项资助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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