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四部门联合修订《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

09.12.2016  20:37

      为进一步夯实能源统计基础,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反映天津市各行业能源生产、消费、销售和能源利用效率等情况,12月1日,由市统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共同参与,完成了《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以下称《规定》)的修订工作,并正式印发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共分“能源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能源统计计量管理、能源统计原始记录、能源统计台帐、能源统计报表、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能源统计资料管理、能源统计自动化建设、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等十大方面内容。同上一版《规定》相比,新《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能源统计计量管理的要求,明确了要“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要求,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和保证安全、正常运行。建立健全计量、监测管理制度,保证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可靠。”对于统计台账,新《规定》强调:台账的登录要准确、及时和完整。按时间顺序及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各能源事项应注明资料来源(原始凭证统一编号),字迹工整,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能源统计台账数据应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一致。此外,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能源统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规定》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完善。

      《规定》的出台,对指导天津各区、各系统、基层单位开展能源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能源统计、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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