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维权可向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

01.05.2015  16:10

      今晚网讯 (记者 刘波)今天是“五一”国际劳动节。记者就广大读者关心的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采访了市人力社保局。劳动者权益如果受到侵害,可以向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也可以拨打12333咨询。
      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可以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中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定节假日休息不得扣工资
      按照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已包含法定节假日工资,如果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正常休息,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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