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做好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

09.09.2016  22:18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
  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16〕27号)要求,自2016年9月1日起,取消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现就我市做好取消加工贸易审批业务后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不再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开发区管委会不再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
  二、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辖区内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过程中,如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应逐级上报至商务部进行审批。
  三、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为辖区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出具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见附件)。9月1日前已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
  四、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至次年1月31日,当年12月1日起可办理次年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可为辖区内有效期内涉及信息变更的企业出具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五、全市统一启用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新版系统继续延用原“加工贸易联网申领系统”网址,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登录管理端http://jmsa.ec.com.cn/govjmdc/;企业登录企业端http://jmsa.ec.com.cn/jmdc/。管理端和企业端用户可凭原“加工贸易联网申领系统”账号登录新版系统,之前未在该系统注册的企业需注册后方可申请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六、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登录方式区分为电子钥匙登录和账号密码登录两种,两种登录方式均可免费使用。
  七、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要严格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梳理规范审核流程,建立健全核查制度,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做好宣传推介,确保加工贸易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天津市商务委产业处,联系电话:58665737、58665720。
  八、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在使用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7870108、65198436。

  附件: 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2016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