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品房预售监管新规:开发商不得直接收房款

21.06.2016  15:22

   天津北方网讯: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被称为商品房的预售资金。为确保这笔资金安全,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通知,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执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据介绍,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将实行全程监管。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或未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并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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