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流程的公告

01.03.2017  17:36
  为支持和促进天津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操作,进一步减少操作环节、降低企业备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经市商务委、市口岸办、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共同研究决定,经营主体备案不再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直接由经营主体自行向天津海关、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接申请,相关要求如下:
  1.海关备案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执行,具体流程企业可登录天津海关(tianjin.customs.gov.cn)官网,在在线服务栏目中参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切换指南内容执行。
  2.检验检疫备案按照《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137号)规定执行,具体流程企业可登录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www.tjciq.gov.cn )官网,在通知公告栏目中参照检验检疫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内容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