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就业创业政策

06.04.2016  14:10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从加大扶持力度、激励大众创业,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就业创业政策。
  《通知》规定,一是延展大学生创业扶持期限。将大学生创业扶持期限延展为毕业前2年和毕业后5年。创新创业培训内容。对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补贴。提供创业贷款支持。自主创业者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再扶持。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或岗位、社保补贴。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给予房租补贴。大学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二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重点群体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加强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三是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同时《办法》对失业保险促就业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