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秸秆禁烧的决定,这几点很好!

22.02.2017  20:16

      近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做出了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或能为其他兄弟地区秸秆问题的解决开辟先例。小编将部分重要内容整理下。

关于天津市秸秆禁烧的决定,这几点很好!

一、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作物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

四、农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

六、将农作物秸秆收割、捡拾打捆、粉碎、青贮等农机具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对农作物秸秆机械化作业给予补贴。

七、推广农作物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将粉碎还田作为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途径,推进肥料化利用。小麦、玉米联合收获机作业时应当配置使用农作物秸秆切碎抛撒还田装置。

八、推广青饲机械化收获技术和装备,应用农作物秸秆饲料加工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扩大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规模。

九、扶持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的生物质能利用项目。扶持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扶持以农作物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

十二、从事种植业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不得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十六、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小麦、玉米联合收获机作业,未配置使用农作物秸秆切碎抛撒还田装置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享受还田作业补贴。

十七、农业经营主体或者他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经营主体未采取综合利用措施,致使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十八、本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