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

23.03.2016  16:13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规定,人均月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且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0%的城乡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一)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家庭;(二)家庭成员中有患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的家庭;(三)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单亲家庭;(四)领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家庭;(五)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且无子女的家庭;(六)其他由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救助标准: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依据户口性质,每户每月救助标准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低收入家庭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参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批准获得救助的低收入家庭发给《天津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救助证》,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救助金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记者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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