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首次审结小额诉讼案 最终促成和解

08.05.2015  22:52

   天津北方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4日施行,其中针对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专门做出了规定。天津海事法院日前就受理的一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首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结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该案是福建籍船长在国外港口中途要求下船回国,外派公司在发放工资中扣除了机票等1.7万元遣返费用,为此,船长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并发送了《小额诉讼告知书》,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均未提出异议,但通过电话了解到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已经到了剑拔弩张的程度,船长在服务公司安排上船5个月后坚决要求下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承办人在做好开庭准备的同时,通过多次与双方交谈,了解到双方其实具有良好的信任基础,船长表示对当时下船的冲动很后悔,而船员公司也觉得这个船长很优秀,也不愿意人才流失。看到双方均有惺惺相惜的想法,海事法官及时进行了调解,最终促成了和解并即时履行,不仅增强了双方再次合作的信心,而且实现了案结事了,彰显了小额诉讼优势。

  小额诉讼案件所采用的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的一种诉讼程序,在新民诉法解释出台后,天津海事法院高度重视,这起案件为海事海商的小额诉讼开创了一个好的先例。今后,将在船员劳务纠纷和货运代理纠纷等方面积极探索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努力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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