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实施方案

01.06.2015  13:42

   天津自贸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开始实施

   天津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实施 呈现三大特点

   天津北方网讯: 为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进口汽车市场体系,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和安全消费环境,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特制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一)开展试点工作有利于促进进口汽车市场价格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解决我国当前进口汽车相关问题和建立规范化、便于监管的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及服务体系的有效途径。

  (二)开展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加快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进投资与服务贸易便利化。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在进口汽车领域探索出开发开放的新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天津自贸区经验,为国家修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提供依据。

  (三)开展试点工作有利于增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辐射功能,促进天津现代汽车服务业的发展,特别是推动汽车配件和维修产业发展,提升汽车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天津集采购销售、售后服务、金融保险、仓储物流等于一体的进口汽车全产业链协同运作模式。

  二、基本原则

  按照“公平竞争、政府监管、探索创新”和“稳步推进、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设置统一的试点准入条件,公平竞争,达到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申请成为试点对象。政府相关部门对试点对象严格监管,严格执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用好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的创新环境,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创新监管模式,探索建立规范化、能够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平行进口汽车运营管理体系。

  三、试点模式

  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总体上采取全方位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即:以企业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建立全程可追溯的市场监管体系,把政府各部门监督服务融入汽车进口、国内销售、售后服务等全部经营活动。按照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两种模式,统称试点对象。

  四、政府监管

  成立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海关、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滨海新区商务委员会,成员包括:滨海新区商务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自贸区内海关、检验检疫、市场监管机构。

  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面监督、管理和协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负责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试点对象的认定及退出

  对试点对象进行动态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参与试点工作。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作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区域试点对象的申报和初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批组织实施试点对象的评定工作。针对试点对象的经营业绩及守法守规等情况,建立相应的考核及退出办法。

  (二)建立平行进口汽车政府监管服务体系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作为第一监管单位负责试点对象的日常监管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信息化手段搭建平行进口汽车政府监管服务信息平台。信息平台通过企业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接,逐步实现对平行进口汽车采购、整备、报关、仓储、查验、检测、通关、销售、物流、维修、召回、“三包”服务、备品备件等情况的全程跟踪。

  (三)建立对试点对象的评价体系

  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受理相关企业和消费者对试点对象的投诉与建议,监督试点对象的诚信经营情况。

  五、试点对象准入条件

  (一)试点平台准入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或企业投资方近两年年均汽车销售额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固定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在天津市范围内拥有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展示和仓储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2.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备完善的汽车国内销售和售后维修、服务网络,其售后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具备服务试点平台内会员企业的能力。

  3.信誉良好,在市场和质量监管、检验检疫、海关、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4.企业注册地点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5.企业提出试点平台申请。

  (二)试点企业准入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企业或企业投资方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固定资产或建立的风险保障机制。

  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汽车售后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对无法满足该条件要求的企业,可以依托试点平台提供相应服务,达到要求后方可参与试点。

  3.信誉良好,在市场和质量监管、检验检疫、海关、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4.企业注册地点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5.企业提出试点企业申请。

  (三)试点对象准入条件的调整。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汽车平行进口运营后一个阶段的情况,对试点对象准入条件进行综合评估评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订意见,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六、试点对象运行程序及义务

  (一)试点平台的运行程序及义务

  1.发展合格的汽车进口和销售的会员企业,制定试点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确定运营模式和管理服务办法,规范管理平台内企业运营。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实施,并配合监管单位评价试点工作成果。

  2.根据平台内会员企业提交的采购和销售计划,统一办理产品认证和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提供开证、押汇、垫税、报关报检、物流、监管、保险、融资等服务。规范整车海外采购及进口环节,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交付经销商或消费者之前进行PDI检测(售前检测),以确保车辆性能和状态达到销售要求。

  3.建立标准化的营销管理和可追溯系统,并与监管部门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试点平台可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面向全国的统一销售,销售区域必须具备相应的售后维修和服务能力,其销售和售后维修网点需要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4.构建售后维修保养服务体系。试点平台是本平台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第一责任主体,平台内会员企业为第二责任主体。试点平台作为平行进口汽车展销平台,应实现统一销售、统一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统一质保,承担售后服务、“三包”、产品召回、索赔等义务;制定《试点平台“三包”和质保实施方案》和《试点平台售后维修、召回及零配件供应解决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试点平台必须在销售前向汽车购买用户公示其全部维修服务网点和售后保障内容。

  (二)试点企业的运行程序和义务

  1.制定试点企业工作计划和制度建设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实施,并配合监管单位评价工作成果。

  2.根据本企业采购、销售计划办理产品认证和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自行完成开证、付汇、缴税、报关报检、物流、保险、融资等工作。建立规范的整车海外采购及进口体系,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交付经销商或消费者之前进行PDI检测(售前检测),以确保车辆性能和状态达到销售要求。

  3.建立标准化的营销管理和可追溯系统,并与监管部门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试点企业作为其平行进口的汽车销售责任主体,为经销商或消费者开具规范性机动车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面向全国的进口汽车销售,销售区域必须具备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其销售和售后维修网点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4.试点企业是本企业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唯一责任主体,承担售后服务、质量保障、“三包”、产品召回、索赔等义务。试点企业自建或依托区内试点平台建立完善的平行进口汽车售后服务、消费者权益保障和汽车零配件供应和配送体系,制定《试点企业“三包”和质保实施方案》和《试点企业售后维修、召回及零配件供应解决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在销售前向汽车购买用户公示其全部维修服务网点和售后保障内容。

  七、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相关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