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缘尽离婚财产咋分? 产权方需付对方补偿款

07.08.2015  10:49

      今晚网讯 (记者 曲彤)夫妻离婚,财产应该怎样分割?私产房屋婚后还贷部分该如何分割?
      李丽与王强2007年年底相识,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雨。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进而互相谩骂动手。近一两年以来王强经常夜不归宿,且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2013年下半年李丽与王强正式分居,分居期间婚生女小雨随王强共同生活。
      在多次试图挽救婚姻无果的情况下,李丽诉诸法院,要求依法判准离婚,婚生女小雨随王强生活,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审理过程中,李丽和王强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均同意婚生女小雨由王强抚养。但对于王强婚前购买的登记在王强名下和王强母亲名下的私产房屋婚后还贷部分的分割,双方产生了分歧。此外,离婚后,李丽无住处,还要求王强给付5万元的经济帮助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强婚前购买的私产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强和王强母亲名下,其中王强占30%的份额,婚后由李丽、王强二人共同还贷,且该房屋现已增值。故法院判决王强给付李丽住房补偿款二万八千元。考虑到李丽名下没有房屋,离婚后需另行解决住房问题,生活确有困难,法院最终判决王强给付李丽经济帮助款三万元。
      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主任贾芳律师指出,房屋虽然是王强婚前购买的占有部分份额的财产,但婚后二人共同还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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