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欠债“连累”前妻 未能出国拒退手续费

21.07.2015  14:18

刘畅 绘图

   天津北方网讯: 记者从河北区司法局获悉,一名女子给付一家公司老板24万元办理出国工作身份,岂料该公司在工商局注销,女子起诉还钱获法院支持,强制执行期间发现对方通过协议离婚将财产转移至前妻名下,法院经审理认定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前妻也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女子黄某通过某投资公司办理境外工作身份,公司老板李某要求黄某先支付办理费用。黄某先后4次向该公司账户打款共24万元。出国事宜未办成,黄某发现该公司已在工商局注销,黄某起诉要求返还24万元费用,法院判决李某返还黄某2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由于李某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早就将财产转移,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在执行中调查发现,李某和妻子张某协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都转移到张某名下。于是,黄某又到法院立案起诉张某和李某,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返还24万元费用和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夫妻之间对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明确约定的,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由负有债务的夫或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另根据婚姻法解释(二)有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鉴于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李某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亦无证据证明债务发生时,张某与李某明确约定该债务为李某个人债务,2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依据双方所举证据及陈述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支持黄某诉请,由张某与李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黄某拿回了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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