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17.08.2015  18:40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延展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覆盖面,促进中小微企业和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8月12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5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内容和条款做了修订和完善。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今年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推出以来,全市各部门、各区县、各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强力推动政策落实,并将该项工作作为全市“一助两促”活动的主题,全市形成了上下联动、攻坚克难的浓厚氛围,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从实施效果看,通过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金融机构增强了向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积极性,截至6月底,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1350亿元,同比增长30%,比年初新增799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新增402亿元,同比多增178亿元,增长79.5%,贷款增速高于全国34.2个百分点。前六个月累计在市金融局备案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共68634笔、5422亿元,其中,首笔贷款20479笔、1367亿元;信用贷款17630笔、861亿元。

  为进一步延展政策的覆盖面,根据对区县、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调研,结合更加有效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更好地实现促创新、促创业的目标,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等单位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各方诉求和机制运行中需要改进之处进行深入研究,对原有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市场的活力,更好地发挥风险补偿机制对助小微、促创新、促创业的作用。

  二、修订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在扩大风险补偿范围、引入担保机制、前移风险补偿时点、优化补偿申请流程等方面对原政策进行修订完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大风险补偿范围。在原政策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基础上,《通知》将合作金融机构自2015年1月1日起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也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补偿范围是贷款本金按法定程序核销额的50%。今年全市“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的主题是“一助两促”,促创业是重要内容,将个人经营性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是政策精准定位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提高风险补偿政策的覆盖面,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二)引入担保机制。加快发展融资担保行业,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的重要举措和关键环节,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探索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共担风险机制和可持续的合作的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给予合理补偿”。我市一直致力于优化融资担保业发展环境,探索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和资本有效补充机制。《通知》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的50%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紧密锲合了中央要求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方向,有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增信作用,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获得率,引导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

  (三)前移风险补偿时点。原政策规定的补偿时点为合作金融机构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后,按照核销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50%申请补偿。大多数金融机构表示风险补偿时点相对滞后,核销不良贷款往往需要两、三年的时间,金融机构将承担较大的经营管理和不良贷款等方面的压力。《通知》将风险补偿时点前移至合作金融机构自法院终审判决生效日起,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50%申请补偿;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可就代偿本金实际损失的50%申请补偿。有助于缓解不良贷款压力,进一步调动激发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扩大信贷资金投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四)优化补偿申请流程。《通知》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申请,以及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融集团)债权清偿后债权核销申请,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经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形成会议纪要,由市财政局按照核准的额度将风险补偿金拨付到津融集团专用账户,津融集团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合作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津融集团与债权金融机构共同依法履行债权追讨程序,涉及津融集团依法需要核销债权部分,由津融集团提交损失债权核销方案,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核销。修订后的操作流程有助于进一步优化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等流程,提高各项流程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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