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港区海关极服务南港工业区开发建设 全力推进大港港区口岸对外开放

08.07.2016  05:0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港口岸扩大对外开放的批复》(国函〔2014〕105号)要求,加快推进大港港区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大港港区海关筹备处按照市口岸办关于推进天津港口岸大港港区对外开放的工作部署,在天津海关领导关心指导和业务部门协助配合下,积极会同兄弟口岸查验部门和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充分对接口岸开放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主动服务、落实政策、破解难题,推进大港港区口岸开放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根据国家口岸开放建设和验收标准,大港港区海关筹备处依法依规推进海关监管场所及相关查验配套设施建设,助推大港港区口岸开放工作打开新局面。近半年来,大港港区海关筹备处主动建议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口岸开放推动会11次,论证海关监管场所建设方案10余套,接待企业来访来电咨询8次,深入港区及企业实地调研6次,走访相关部门9次,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建议性意见50余条并被全部采纳。


  针对大港港区口岸对外开放两级验收工作,大港港区海关筹备处会同市口岸办、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等单位,对验收内容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确认,对涉及南港港务公司6个通用泊位、南奥公司3个液体化工泊位的10余套口岸开放方案进行了认真调研和广泛论证,对进驻南港航运服务中心办公和开展服务进行了布置安排,为推动大港港区口岸开放市级预验收打好基础,为力争2017年8月前通过国家级验收实现口岸正式对外开放积极创造条件。


  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港口岸扩大对外开放的批复》(国函〔2014〕105号)批准天津港口岸新一轮扩大对外开放范围,批准新开放水域1120平方公里、新开放码头岸线69.1公里,批准新建泊位71个,其中,大港港区48个、高沙岭港区8个、北塘港区15个。根据国家口岸管理规定,新建港区口岸开放属国家事权,新建港区口岸基础设施和查验配套设施等相关事项在具备一定必要条件,通过省(直辖市)级预验收的前提下,向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五部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总参谋部)联合验收合格后,按程序由交通运输部宣布该港区口岸正式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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