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2016年12月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天津市兴野工贸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13.12.2016 16:38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2016年11月5日天津市武清区环境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兴野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建有生产用燃煤1吨卧式锅炉一台,运行过程中产生烟气排放,建有配套的脱硫除尘设施,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环境监测人员当场在脱硫除尘设施排放口取样监测。经监测,该单位1吨燃煤锅炉排放的烟尘浓度为534mg/m 3 ,超标16.8倍;二氧化硫浓度为671mg/m 3 ,超标2.355倍;氮氧化物浓度为1322mg/m 3 ,超标2.305倍,均超过了《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的排放浓度限值。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11月17日,武清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经审议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天津市兴野工贸有限公司停产整治,并处一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13.12.2016 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