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10日前必须发放上月工资 克扣工资最高罚20万

15.06.2015  11:05
来源:    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尹安学报道:老板迟迟不发工资,最后卷款潜逃,让打工者欲哭无泪!为防止老板拖欠工资,广东拟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记者13日晚在省人社厅官网看到,该厅已草拟修改稿征求意见。按照该征求意见稿,广东拟规定,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若无法定理由逾期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
  即日起至7月30日,可通过省人社厅官网(www.gdhrss.gov.cn)在线提出意见(首页>政民互动>民意征集),或传真至020-83331309,或寄信至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劳动监察局(请在信封注明“立法意见”)。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修改已被列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拟于年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次月10日前必须支付上月工资
  与现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拟修改12处,主要是维护劳动者权益。
  现行条例1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此,征求意见稿拟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
  省人社厅给出的理由是:目前《条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赋予了用人单位较大的用工自主权,并没有硬性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被压2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因此,应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据介绍,以前一些黑心老板恶意拖欠工资长达半年之久,最后选择卷款潜逃,留下很多社会隐患。将发放工资日期明确,有利于避免欠薪逃匿案件发生。
  未到发薪日“走佬”视为欠薪
  在欠薪行为的认定上,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明确:工资支付义务虽然未到期,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或者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不履行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的,视为拖欠工资。
  省人社厅解释,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经逃匿的情形下,要坐等劳动报酬履行期限届满才下达责令支付指令,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也导致劳监机构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束手无策。参照合同法等规定作出新规定,以便劳动执法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快速处理,尽快启动行政司法联动机制,依法追究欠薪老板的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压缩了人社部门处理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时限。现行条例规定,人社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在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最长可延长30日。征求意见稿则将是否立案的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原则上的办结时间压缩至45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省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则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欠薪保障基金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五种克扣工资情形最高罚20万
  对于企业来说,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今后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不仅要被追讨薪酬,向被欠薪员工支付赔偿金(按照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计算),还将面临着罚款。
  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5万元罚款,存在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欠薪行政处罚的五种情形是:1、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十人以上的;2、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二个月以上的;3、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数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4、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累计三次以上的;5、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征求意见稿还新增条款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我国的台风和暴雨预警信号均分四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