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意见

26.12.2017  08:43

  本市近日制定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18年,全市启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居民社区、部队营区等主体,分别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  生活垃圾分类原则上采取“干湿分类”,必须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

  ●  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对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分类不收运,禁止混装混运。

  从市市容园林委获悉,为加快推动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不断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和资源回收利用,切实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本市近日制定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18年,全市启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分类主体。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3.居民社区。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等。在推进和平区、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行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做到有害垃圾单独投放、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4.部队营区。包括驻津成建制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驻地及由部队管理的家属院。

  分类原则。生活垃圾分类原则上采取“干湿分类”,必须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湿垃圾”是指易腐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厨余垃圾等含水率较高的垃圾;“干垃圾”是指除“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居住区等区域的具体分类方式应当在“干湿分类”基础上,按照分类标准,根据垃圾不同成分确定具体分类方式。 

  分类要求。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对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分类不收运,禁止混装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