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举措建议

18.12.2015  10:53

  天津市司法局基层处课题组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也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尤其是医疗、物业、道路交通等具有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逐年增多,给相关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认真加强了对全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调研研究。

  一、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4〕109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办法》,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形成一个覆盖多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体系,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截至目前,我市共有人民调解组织5795个,其中,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243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1058名,涉及医疗、物业、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频发的多个领域。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特别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显著成效,成立了市级医疗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建立了医疗纠纷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组建了医疗纠纷专家咨询委员会,形成了具有天津特色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新机制。6年多来,市医调委累计调解完结3025件,调解成功2596件,调解成功率为86%,协议执行率达100%,各项工作指标居于全国前列。《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报》等中央主流媒体宣传报道了我市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二、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一些做法

  (一)发展队伍突出“广”,注重加强队伍建设。吸收具有较强专业知识、较高政策水平、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和大学毕业生进入调解队伍,充分发挥检察官、警官、律师、公证员等专业优势,参与调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定期组织开展专业知识、法律政策和调解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二)规范调解突出“”,注重完善工作制度。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根据“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要求设立部门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设立一个、运作一个、见效一个”。明确各专业调委会的调解纪律、工作职责及流程等,建立接待登记、调查取证、协议履行及回访等制度,使纠纷调解工作有章可循,促进了工作规范开展。

  (三)化解矛盾突出“”,注重凸显调解成效。坚持将调解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如交通事故纠纷快速调解缓解了交警工作压力,节省当事人维权时间;物业纠纷调解在调解纠纷的同时,宣传相关法律知识,缓和当事人关系;医疗纠纷的调解使医生专心从事医疗服务,减少“医闹”现象。

  三、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待提高。有些单位、部门没有充分地看到专业调委会在及时化解行业性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特别是负有组建主体责任的少数行业主管部门,没有把这项工作看作是一项硬指标,而把它当作是一项软任务,在落实上行动不够积极。

  (二)调解员队伍薄弱。由于从事专业性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应具备法学、调解和专业知识等较高的专业素质,而这部分人更倾向于从事报酬丰厚的职业。目前的调解员队伍存在法律知识、相关专业知识相对较弱的问题。专职调解员数量少,兼职调解员时间上难以保证。

  (三)经费保障不到位。人民调解是需要财政支持的,《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但在实际运行中,经费等物质保障不到位现象在不少地方存在。有的虽列入了财政预算,但资金缺口较多或迟迟不能到位;还有的尚未列入财政预算,资金更是难以落实。由于经费欠缺,为开展工作,有些调委会的场所只能借用机关用房,其专职调解员由相关部门人员担任,临时聘用的调解员由于报酬偏低,难以安心工作。

  四、对策建议

  (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委政法委主动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单位沟通协调,定期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新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收取任何费用,因而必须要有财政经费予以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利用政府党委政府政策支持,落实《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与财政部门加强协调,落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补贴经费等,切实保障专业调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建设。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选聘制度,优化调解员队伍。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退休、退职人员(如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等),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作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提升调解队伍素质。积极推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专业咨询委员会建设。聘请专家库为重大、复杂纠纷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为调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提升调解行为的社会公信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善于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开展调解,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工作,提高调解工作实效。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取得的成效和发挥的作用,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大力表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激励他们更加积极地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课题组负责人:杜    军                天津市司法局基层处处长

      课题组成员:  李    梅                  天津市司法局基层处副处长                邵顺欣    天津市司法局基层处调解科主任科员

                            张亮亮                天津市司法局基层处调解科干部                刘    静        天津市司法局基层处调解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