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房屋应急解危资金管理
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确保房屋应急解危资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据了解,《通知》完善了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环节。对于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前、竣工验收后两种情形的日常查勘工作分别进行了规范,明确区房管局在接到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物业项目现场查勘,出具核实意见,留存影像资料。规范工程验收、审价及结算程序,要求应急维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通知》明确了应急抢修工程的具体组织流程等内容。当小区出现局部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等受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或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情况,区房管局应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下发告知书,督促其及时申请应急解危资金进行维修。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仍不及时申请维修的,由区房管局启动应急抢修程序组织维修。竣工后区房管局应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业主共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从该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中列支抢修费用。针对应急资金申请中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履职的要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诚信考评中体现不良记录,以进一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职尽责。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职责和房屋保修期的认定材料。在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过程中,如遇突发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应急维修。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明确了商品住宅及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保修期起算日期的认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