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挪用136万元公款案

12.05.2015  17:34

   天津北方网讯: 某医药公司销售人员在任职4年多的时间里,挪用单位销售款达136万余元,后经单位举报落网。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挪用公款案。

  据指控,2008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本市男青年张某在担任本市某医药公司药品销售员期间,利用其负责收取药品销售款的职务便利,采用将收取的转账支票入其他公司账户或个人账户的方式,挪用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136万余元,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3年9月至12月间,张某向单位归还了全部本金。后经单位举报,张某于2014年11月14日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今日10时,庭审开始。被告人张某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张某称,他在原单位负责向西青区一家医院供货,采取先发货后结算的方式,每次由他到医院领取货款,后将所挪用的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事发后,他主动向单位领导说明了情况,并退还了全部货款。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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