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钱包不能白捡 失主想取回受阻被索要“受累费”

10.08.2015  17:07

      今晚网讯 (记者 姜樾)在津打工的赵先生,8日在西青区丽泽嘉园小区附近的一家地产中介咨询租房时,将钱包遗落在店内。昨日他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想取回钱包,对方向他索要3000元“受累费”,他只得报警。
      昨天,赵先生反映情况后,记者13时赶到兴宁路与芥园西道交口南侧的一家完美房地产中介店铺。赵先生说,他8日在咨询租房后,将钱包忘在了该中介的另一家店铺。当晚发现钱包不见后,立即给该中介的一名女负责人打电话。昨天上午,那名女负责人让他到兴宁路的店铺来拿钱包。他到店后表示感谢,并说明钱包里只有几张银行卡、身份证及400多元现金。女负责人问他银行卡里有多少钱,赵先生坦言存有五六万,对方随即要他拿出3000元钱,否则不能拿走钱包。赵先生表示,为感谢他们归还钱包,可以拿钱包内的现金“请客”,但对方却嫌太少。赵先生无奈报警,经协调对方表示要1500元,赵先生仍无法接受。
      14:10左右,记者在该店门口看到那名女负责人,记者询问为何要赵先生给3000元钱时,她回答说这是“受累费”,并表示是捡钱包的雇员要的。记者表示想联系捡钱包的雇员,她又称该雇员已经不干了,随后离去。赵先生第二次报警,中北镇派出所的民警到场后,让赵先生到派出所去解决,但那名女负责人迟迟没有去派出所。16时,该女负责人给赵先生打电话,让他再去兴宁路店铺解决。赵先生到店时,那名捡钱包的雇员刘女士也在场,并称必须把钱包内的所有现金留下。赵先生第三次报警,民警到场后,对方仍坚持要钱。无助的赵先生最终将钱包内的460多元钱给了他们,才拿回了钱包。
      随后,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那名女负责人,她表示是雇员刘女士要的钱,跟她没关系。刘女士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不能白捡钱包,“大家”都想要钱买冰棍、买烟、吃顿饭。事后听到这样的解释,赵先生非常气愤。
      今天上午,记者就此事采访到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丽,她表示,在法律上暂无明确规定有人捡拾到钱包是否应当向原主索要费用。《民法通则》中对此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朱律师认为,常人理解的“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一般是指因交通、误工、保管所产生的费用,且不应超过遗失物中现金的价值。如果遗失物的原主此前提出悬赏或奖励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给付。在没有悬赏或奖励约定的前提下,若捡拾到遗失物的人坚持索要高额费用,遗失物原主可以以“不当得利”的案由,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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