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危险驾驶案件相关情况”
春节是我国民间最隆重、最热闹的传统节日,同时也是人们聚会饮酒的高峰期、安全事故的高发期,近日,天津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简要介绍了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及在该院辖区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并附上相关案例,以此告诫大家,春节欢庆之余,莫忘交通安全。
一、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一种犯罪,在该修正案中,危险驾驶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极易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刑法也将其规定为犯罪。
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酒驾驶是指驾驶人员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除行政处罚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外,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可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除行政处罚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外,可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另外,有醉酒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醉酒驾驶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除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外,还可能要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更为严厉的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对危险驾驶罪作了修改,增加了三种情形:
一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二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两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重点说一下新规定中关于旅客运输的内容。旅客运输关系较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近年来交通事故频繁多发的重灾区,特别是在春运期间,返乡客流多,交通运输压力大,有人为了追求利润,无视额定乘员数量或者规定时速,任意超员、超速,发生了大量触目惊心的事故,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种行为列入刑法。因此,我们在这里做一下特别提示,自2015年11月1日起,只要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超速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能够引起旅客运输业从业者的高度重视,即使在春节等客流高峰期,亦需合法运营,不要以身试法。
二、该院辖区内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鉴于该院辖区内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几乎均为醉酒驾驶,下面就以2015年审理的醉酒驾驶案件为样本,简单对基本的审理情况予以介绍。
1、收案总数居高不下。从2015年的收案情况看,该院辖区内基层法院共审理危险驾驶案件625件,其中生效案件553件,涉及被告人554人。该院共审理该类案件21件,一审案件17件(发生在天铁集团的刑事案件由该院一审),其中生效案件16件,涉及被告人17人,二审案件4件。综上,2015年该院辖区共审理该类一审生效案件569件,涉及被告人571人。
2、醉酒人员身份状况相对集中。在571名被告人中,普通的工人、农民人数为488人,约占85.5%,25-60岁的中青年人数为561,约占98.2%,且仅1人为女性。
3、醉驾发生时间相对集中。醉驾案发时间主要集中在中餐、晚餐后和凌晨时分,而且醉驾现象在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更加明显。
4、服判息诉率高。被告人一般均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上诉率仅为0.7%左右。服判息诉率高的主要原因是该犯罪基本属于现行犯,证据比较容易固定,且法定刑为一到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刑罚适用跨度较小,不易出现严重的量刑不均衡问题。
三、减少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宣传。一是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刊播有关严禁“酒驾”、“醉驾”的公益广告及宣传片;二是将饭店、酒楼、KTV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进行宣传,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等温馨提示或宣传画。三是到事发集中地公开开庭,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力争达到“惩罚一个、教育一批”的效果。
2、依法惩处。要根据醉驾人员“三多一少”的特征,加强对高危群体的防控和监管,对酒后驾车的违法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执法态度,尤其在节假日期间,实行“全天候”巡查,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不让任何一个醉驾司机逃脱法律惩罚。
3、实行代驾。依托出租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发展“酒后代驾”行业,倡导饭店、酒店、酒吧、KTV等公共场所提供正规有偿代驾服务,从源头上遏止酒后驾车违法犯罪行为。
附:典型案例
一、醉驾后抗拒检查 与妨害公务并罚
2013年6月21日晚,董某、江某二人先后在两家小饭馆共饮下500ml白酒一瓶及数瓶啤酒,6月22日凌晨2时许,董某驾驶摩托车拉载江某回家,途径天铁集团民族饭庄路口时,遇到在此执行检查任务的四名巡警拦检,董某、江某拒不下车接受检查且语言威胁、谩骂执行任务的巡警,在巡警令其下车及上前欲拔董某驾驶的摩托车钥匙过程中,董某、江某与四名巡警推搡、撕扯,阻碍巡警对其检查,二人当即被扭送当地派出所。经鉴定:被告人董某血液酒精定量检测为171mg/100ml;江某血液酒精定量检测为176mg/100ml。
法院考虑二人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犯罪情节尚不严重且无前科劣迹,此次又系初犯,且赔偿了相关医疗费用,认定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江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二、酒后报警 自投罗网
2014年5月19日2时许,李某酒后驾驶微型轿车,沿栖霞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福山路振兴里小区1号楼附近,给其母亲打电话,因其母亲关机,李某遂拨打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其进行劝阻,但李某继续驾车沿福山路由南向北行驶数十米,之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73.37㎎/100ml。另,李某2005年8月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2月刑满释放。
法院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发生事故后逃逸 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依法处罚
2012年12月8日23时30分许,白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车途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南路与顺化道交口时,车前部撞在前方同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小客车后部,造成两车损坏,后白某驾车逃逸。民警接报案后找到白某驾驶的肇事车辆,遂与白某取得联系,白某承认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事实,并向民警投案。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白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白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95mg/100ml。后经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被告人白净军赔偿了吴锡来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
法院认为白某醉酒驾车后逃逸,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认定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醉酒驾车伤人 承担巨额赔偿
2013年3月10日22时30分许,付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由东向南左转时,与沿第二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的石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石某和电动自行车上的乘车人董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民警接到过路群众报警,将驾驶机动车逃逸至开发区建材路与第一大街交口南侧的付某抓获。经鉴定,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mg/100ml。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董某不负事故责任。2013年6月5日,付某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1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法院认为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备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预缴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认定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醉驾造成重大事故 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2011年10月29日晚,孙某与数名朋友在酒吧饮酒,次日凌晨2时许,孙某离开酒吧,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以142.9km/h的速度搭载赵某、郭某沿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孙某驾车行至南京路50号门前时,由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失控并驶入人行道。车辆前部与人行道上的变电箱相撞,造成赵某、郭某当场死亡,孙某受伤,车辆与路边的变电箱严重损坏。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赶至现场,将孙某查获并送往医院。经鉴定,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3mg/100ml。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安全规范操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法院认定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