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龙国际旅行社诉天津市旅游局行政处罚案今日开庭

11.03.2015  11:46

 

2015年3月10日,天津天龙国际旅行社诉天津市旅游局案在河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受天津市旅游局委托,尹大勇副局长、闫西广律师作为本案代理人到庭应诉。原告委托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天津市旅游局有关工作人员、河西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过程。 此案系天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首例被诉案件,也是天津市旅游局行政长官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的首例案件,因此被倍受各届高度关注。 按照法庭庭审程序,当庭核实了原告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并告知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庭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原告违法事实认定及证据,法律依据及适用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核查。法庭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询问和各自质证,总结争议焦点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双方就以上焦点问题进行了两轮激烈辩论。 天津市旅游局作为被告,从立案、调查、听证、决定、送达每一环节的法律依据、事实证据等进行了周详充分的论证,天津天龙国际旅行社在未经许可情况下超范围组织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天津市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并对原告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驳斥。法庭在听取双方最后陈述意见后,择日宣判,宣布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