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首次修宪: 一次继往开来的重大法治实践

12.03.2018  09:3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昨天,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第一次修宪。纵观全貌,此次修宪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提供了有力宪法保障,是一次继往开来的重大法治实践。

  一、从修宪历程看,这是一次与时俱进、发扬民主、恪守法治的重大立法活动。

  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此次宪法修改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上必将留下浓墨重彩的篇章。

  这是一个坚持与时俱进、合乎法治逻辑的范例。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至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有力推动和保障各项事业发展,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次修宪顺应了时代潮流,及时把握住了宪法发展的需求。

  这是一个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的过程。王晨同志在人代会上的说明全景展现了此次修宪过程:党中央领导了修宪全过程;在广泛征求党内外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后,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央修宪建议;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中央修宪建议,拟订《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表决。可以说,修宪过程是一个充分吸收人民意愿和智慧,广泛凝聚共识的过程,因而得到全党和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积极参与、坚决拥护。

  这是一次严格依宪推进、彰显法治精神的实践。宪法第六十四条对宪法修改的提议、通过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修宪工作程序和机制的宪法惯例。此次修宪严格遵守了这些宪法规范和宪法惯例。此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此次修宪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宪法依据,彰显了宪法权威,弘扬了法治精神。

  二、从修宪内容看,这是一次符合宪法规律、总结科学经验、发展国家制度的重大制度创新。

  “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往往只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或根本问题,这些内容是一国长期实践成果的经验总结,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我国现行宪法从内容和形式上看,是一部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此次修宪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原则,符合宪法发展规律和我国发展实际,有利于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修宪内容围绕宪法核心问题展开,对国家制度完善和国家发展有重大价值。突出“亮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丰富和发展了国家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宪法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我国指导思想,这是最重要的修改。因为指导思想是国家的灵魂、全民共同的思想基础,将之载入宪法,能够迅速凝聚最广泛共识,形成国家和民族进步的巨大思想动力。不仅如此,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奋斗目标,也是该思想的重要内容。可见,此条修正案能极大推动国家和民族同心同向、同力同行。

  二是丰富和完善了国家性质和根本制度。根据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样,党的领导与我国的根本制度就融为有机整体,成为不可分割的内容。从历史和现实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在我国是合乎“逻辑”的“事实状态”。入宪后,这种领导地位和执政权就转化为“法定状态”。此次修宪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明确规定,是鲜明的进步,为我们党长期执政、合法执政提供规范化、常规化的宪法保障。

  三是完善和发展了国家权力安排。最明显地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宪法修正案在国家主席任职方面,将党、国家和军队领导人的任职规定修改为一致,这是对“三位一体”宪法惯例的完善和成文化,使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更加稳定、更加可靠,有利于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其二,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对现有国家权力和国家机构进行重新设计,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新之举,为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奠定坚实宪法基础。其三,修正案关于地方立法权的修改,是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定的宪法化,这对扩大地方立法权、完善社会主义立法体制、发挥地方的能动性有重大意义。

  三、从修宪效果看,这是一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良法善治的重大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新时代首次修宪是这句话的最好诠释和生动实践。宪法乃国家之磐石,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新经验、新成果、新目标转化为宪法新规范,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这对完善和发展宪法、发挥宪法权威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次修宪是普及宪法知识、彰显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的良好契机。要利用好这个契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作者系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社科院基地研究员、副院长钟会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