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2017年3月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一案

14.03.2017  15:33

 

      2017年2月17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对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旗良公路东侧(工业区)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属的大良供热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单位工作人员和在线设备安装公司(天津市蓝宇科工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单位在线监控系统(型号为PB-100-C)后台参数数据被篡改。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2月17日将案件移交天津市武清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办理。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017年2月28日,武清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大良供热站供热项目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2017年3月6日,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书面提出听证申请,3月7日武清区环保局依法决定于3月15日公开召开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