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优抚补助标准再提高 天津正制定相关政策

11.10.2016  16:43

   天津网 讯 城市快报记者韩爱青 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10月1日起,我国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天津正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发出的通知要求,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据悉,天津补助标准提高额度将高于国家水平。

  按照国家规定,自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10元提高至45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