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肺结核病患者门诊待遇4月起提高

04.02.2016  12:00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印发通知,进一步提高肺结核病参保患者保障水平,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通知明确,自4月1日起,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经本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分别按照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的报销比例审核支付。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属于普通肺结核患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属于耐药肺结核患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与职工或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和门诊特定疾病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通知提出,采取“定医院、定医师、定药品及诊疗项目”四定式服务管理形式,对15家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所用药品及诊疗项目,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建册、系统跟踪等针对性的服务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对于符合规定的参保患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同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录入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登记。异地居住的参保患者在异地就医前,需持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保卡、居住地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结核病就医登记手续。一次登记有效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参保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实行刷卡就医,联网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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