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慈善法

05.05.2016  0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于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天津市民政局高度重视《慈善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早着手,多举措,抓落实。

一是深入学习宣传。4月10日至13日,局党组书记、局长曲孝丽带队参加了民政部在江苏南通举办的全国民政系统学习贯彻实施慈善法培训班,对《慈善法》进行了系统学习和讨论。4月18日,曲孝丽局长在局长办公会上传达了民政部培训班主要精神,对全市民政系统学习贯彻实施《慈善法》进行了分工,提出了要求。她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专题辅导、业务研讨等方式深入学习贯彻《慈善法》,并积极利用门户网站、民政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和《天津日报》民政专刊、《天津民政》等传统载体宣传和解读《慈善法》,充分利用慈善日、助残日、老年节、儿童节等节日,广泛宣传《慈善法》,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努力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是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民政部明确的相关司局职能分工,结合天津实际,天津市民政局对慈善组织管理、慈善活动管理、弘扬慈善文化、进行慈善表彰、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进行了分工,落实了责任部门。

三是完善政策措施。慈善事业管理部门对照《慈善法》梳理已经制定的政策措施,与《慈善法》不抵触的,继续抓好落实;与《慈善法》不一致的,及时修改完善,确保慈善事业推进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