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青年水上公园溺亡 父母上告园方被驳回

13.08.2015  15:42

      今晚网讯 (记者 孙启明 通讯员 南宣)一男青年在水上公园内的湖中游泳时溺水身亡。意外发生后,死者父母将园方推上被告席,以其未尽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为由索赔。南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属公益性公园,与游客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且其已设置安全告示牌,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河北省中年夫妇孙某与梁某诉称,二人的儿子小辉(化名)因找工作来到天津。2014年6月30日下午,小辉到水上公园游玩。由于天气炎热,他跳入公园湖中游泳,后溺水身亡。次日,小辉的尸体被打捞上岸。得知噩耗,孙某夫妇悲痛欲绝,二人认为水上公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对小辉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园方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
      针对这一诉求,被告水上公园管理处提出,其在园内所有湖面均设立了安全警示标志,被告作为管理方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小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环境有全面的判断,水面四周已设置了警示标志,小辉却置之不理,私自下水游泳,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结合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被告属于开放式、公益性公园,游客可自由出入、游玩,游客与公园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游客应注意公园的各项警示标志,自行注意安全。本案中,被告在湖边设置了“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禁止游泳,禁止上冰,禁止钓鱼”等安全告示牌,游客应明白不应到此区域游泳,被告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已尽到了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二原告以被告在警示标志上未标明水深及深浅水域的划分,未设置警示网、瞭望台,未配备救生人员、急救器材及救生设施为由,称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该主张加重了被告的责任,而忽略了作为游客的小辉自身应尽的注意义务。小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必要的公共安全意识,未能自觉遵守公园的相关规定,对被告设置的警示标志视而不见,到不该游泳的地方游泳而发生不测,导致溺水身亡,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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