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7.08.2015  20:12
  日前,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水务局、环保局两部门编制的《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更好的宣传、贯彻和实施《意见》,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意见》编制背景及依据

  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规范化处置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价污水处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方面。国务院高度重视污泥处置工作,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1号令,颁布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其中“污水处理”“法律责任”部分分别对污泥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管理及主体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并作为本《意见》编制的重要法规依据。在此之前,国家多部委也针对污泥的处理处置下发过相关指导意见和技术政策。2009年住建部、环保部、科技部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9〕23号),2011年住建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建科〔2011〕34号),提出了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处置方案及应急管理方面的规定。以上内容作为本《意见》制定的重要技术政策及标准依据。

  二、《意见》解决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本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加快、处理率的提高和处理程度的深化,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量也有较大幅度增长。据统计,2014年底本市已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每日产生污泥约1275吨,主要处置方式是卫生填埋、焚烧和堆放、填坑。由于长期以来污水处理“重水轻泥”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工作中存在责任不清、监管缺位、政策标准不完善等问题。本《意见》结合天津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处置管理体制及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一是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了区县在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二是为减少或避免管理交叉或管理空白,进一步明确了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容园林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的在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中的责任分工。三是提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的目标任务,并入本市“十三五”相关规划和区县城乡总体规划;四是结合本市污泥处理处置现状情况,提出污泥处理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应执行的国家标准。五是结合目前国家相关政策,鼓励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并提倡通过政府买服务模式委托第三方专业化公司进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六是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强化市和区县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污水处理厂对污泥储运环节的第一主体责任。

  三、《意见》中污泥处置规划建设的任务目标

  《意见》明确的全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是:2015年底,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分别建成污泥处置中心,负责处置中心城区、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污水厂污泥,并利用富余的处置能力协同处置外围区县部分污水处理厂污泥。2016年底,外围各区县分别建成污泥处置设施并投入运行,要充分利用热电厂、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等设施协同处理处置污泥,实现污泥就地消纳,减少外运。

  《意见》提出全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按照国务院《水十条》中对推进污泥处理处置的最新任务要求,全市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本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应体现《水十条》相关要求,各区县也应根据此目标任务,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规划。区县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区县城乡总体规划。

  四、《意见》中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标准

  依据《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2013-2020年)本市污泥处理处置“应优先考虑土地资源化利用,其次考虑建材利用、填埋场覆盖土及焚烧,卫生填埋作为过渡及应急处置方式。”针对本市污泥处理处置后的用途及去向,《意见》引用4个国颁标准:本市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时,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2009)、达到《天津市园林绿化土壤质量标准》(DB/T29-226-2014)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污泥用于盐碱地、沙化地等土地改良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CJ/T291-2008)的规定;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污泥填埋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23485—2009)的规定。

  另外,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泥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严格防范在生产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

  五、《意见》对污泥处理处置监管的规定

  市各部门依据《意见》职能分工,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立项、规划、环评、建设以及处置后污泥出路实行全过程监管。《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单位的管理责任。主要分工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按管理权限审批或核准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并指导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协调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污泥处置价格补贴政策。

  市建委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能组织推动中心城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市市容园林委负责制定达标污泥产品用于园林绿化的相关鼓励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并加强过程监管,确保达标污泥在绿化种植土市场上推广应用的安全、可控。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并落实促进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本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推动区县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指导各区县加强对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监管和污泥处置厂运行的监管。

  市环保局在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考虑污泥排放控制标准,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污泥处理处置的批复要求,加强监督管理。

  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相关资料应保存5年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并定期向所在区县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转移联单应保存3年以上。禁止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污泥土地利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污泥衍生产品土地利用后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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