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出台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18.05.2015  11:02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5-05-18   
   
   
   
  创新海关监管制度   


  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实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协调员制度;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


  拓展特殊监管区域功能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监管区域集中;支持符合条件地区新设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支持开展保税货物质押融资业务;推广保税货物区间结转监管模式


  支持新兴贸易业态发展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开展研发设计、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支持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支持开展保税展示业务;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支持优势产业发展   


  支持天津机场增加国际客货运航班,建设航空物流中心;开展中韩海运快件业务试点;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研发、销售、物流、结算和营运中心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海关总署结合海关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本报现予以全文转发。


  为积极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更好地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外贸发展转型升级,探索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制度、把好国门、做好服务,现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创新海关监管制度,促进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


  (一)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


  深化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工作,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工单式核销、简化通关随附单证、集中汇总纳税、仓储企业联网监管等制度。继续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积累更多经验,进一步提升自贸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水平。


  (二)深化自贸试验区通关一体化改革。


  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强化海关间协作,实现跨地区海关互联互通、互认共享,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三)落实“三互”提高自贸试验区通关效率。


  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信息的共享共用。深化关检合作“三个一”改革,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改革。整合监管设施资源,推动共建共享共用。推进口岸部门综合执法试点。


  (四)创新监管查验机制。


  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逐步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完善查验办法,增强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查验比例。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五)创新加工贸易监管制度。


  实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加工贸易企业办理一次备案,即可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实施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查、保税核查和核销制度。支持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自核单耗管理试点。支持开展出境加工业务试点。允许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利用超过监管年限的生产设备开展委托加工业务,促进区域内外企业联动发展。


  (六)创新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协调员制度,畅通海关与企业沟通联系渠道。实施与国际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管理,便利企业境内外通关。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改革,实行“一地注册全国申报”,取消自贸试验区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


  (七)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


  试行企业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助审放、重点稽核的通关征管模式。创新担保方式,以企业为管理单元,探索建立与企业责、权、利和风险(或信用)等级相一致的征纳方式;依托关银信息互通,实现涉税担保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涵盖所有涉税担保业务、所有通关现场的税收总担保制度。优化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实施。试行预归类决定全国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