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游客“黑名单”要稳妥 避免道德与法律混淆

14.04.2015  12:42

      在批评、谴责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的时候,也要稳妥、理性,避免出现将道德与法律相混淆、政府代替企业、罚过失当等非理性行为

      国家旅游局日前宣布,《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人们俗称“黑名单”)开始实施,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开展。笔者认为,这是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的有效和有力的措施,但治理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实施游客“黑名单”制度,既要态度旗帜鲜明,也应稳妥理性。

      所谓旗帜鲜明,就是要对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加以批评,给予谴责。但是,在批评、谴责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的时候,也要稳妥、理性,避免出现将道德与法律相混淆、政府代替企业、罚过失当等非理性行为。具体来说,对不文明行为的理性治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区分违法行为与不文明行为。违法行为,违背了国家法律,应当由相关执法部门严格执法,进行处罚、制裁。不文明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应当受到公众、舆论的谴责。在旅游实践中,旅游者有些行为属于违法,如霸机、占机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有些行为属于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如购票时插队、大声喧哗等,违背社会公德,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受到舆论谴责,旅游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及时、礼貌地加以劝阻、制止。对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不能混淆,混为一体。

      其次,对不文明游客拒绝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是企业。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既影响了公共秩序,更影响了作为企业的旅游经营者的形象与利益。为保护企业的形象,维护企业的利益,对于出现过不文明行为、损害企业形象的特定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当然有权将其纳入黑名单,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对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当然也应予以谴责。但是,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当今社会,政府要制裁违背道德的不文明游客,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是两种不同水准的行为规则。众所周知,道德的标准高于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政府只能引导广大旅游者追求文明,但不能强制广大游客的行为必须文明。

      再次,对不文明行为的标准应明确,并事先向社会公示。游客行为是文明还是不文明,虽然有一些共同的要素,如冒犯公众的情绪,影响公共秩序,但其在不同的行业中也有不同的表现。例如,在旅游饭店业中,不文明行为主要有大声喧哗;在旅游运输业中,不文明行为主要有抢占座椅;在旅游景区中,不文明行为主要有购票插队;在旅游演出中,不文明行为主要有观看节目期间不断站立拍照影响其他观众,等等。

      不同行业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与不文明行为发生的频率、对企业经营秩序影响的程度,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文明行为的含义及外延做出界定,并事先向社会明示,以引导广大旅游者自觉遵守旅游文明公约,共同抵制不文明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向社会公示的应当是不文明行为的界定标准,而不是旅游者个人信息。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记录与旅游者个人的人格尊严、个人形象、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密切相关,属于个人的隐私,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未经旅游者本人同意,掌握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经营者,不应将该记录向其他同行、社会公众扩散。如果公开、扩散,旅游者的出行、出游、入住等等,将有可能受到限制,个人人格尊严将会在较为广泛的范围内受到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显然与不文明行为的危害、影响不相称、不成比例,违背罚过其当的原则。

      最后,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记录应坚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这是一种较为客观、理性的制度安排。

      人是会变化的,旅游者在特定情形下从事了不文明行为,并不意味着该旅游者未来永远都会出现不文明行为。随着个人在购买特定旅游经营者服务时被拒绝,随着社会对文明旅游的不断倡导,文明旅游将会被广大旅游者认同、接受,并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曾经出现过不文明行为的旅游者,其自身的道德水准、思想境界,很有可能会提升。

      我们相信,只要积极、理性地实施旅游者的“黑名单”制度,就能够发挥“黑名单”制度的惩戒作用,同时也能够较好地维护旅游者自身的人格尊严,更好地引导公众文明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