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有关知识问答

07.09.2015  12:19

  五、物权法为保障权利人的物权作了哪些规定?


  答:(1)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5)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7)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2)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3)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4)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5)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6)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7)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8)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9)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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