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二胎遭解聘 状告单位要求支付赔偿金

24.11.2015  16:43

   天津北方网讯: 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实施,让每个家庭都拥有了合法生育二孩的权利,但在新政实施前,女职工在未办理二胎准生证的情况下再次生育,单位是否有权以其超生违法为由将其解聘?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女青年白某诉称,她原为本市一家高速公路公司的员工,于2004年9月生育一子。2014年1月,白某再次怀孕。同年6月18日,公司要求白某于当月23日前提供二胎准生证。由于白某没有如期提供二胎准生证,该公司便以白某违反国家及公司计划生育规定为由,与白某解除劳动关系。白某认为,被告提到的上述内部规章制度没有进行公示,也未组织学习,其并不知情,所以对其不发生效力。对公司的这一处理决定,白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6万元及经济补偿金3.1万余元。

  今日法庭上,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辩称,原告白某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既不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法、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也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其公司《计划生育实施管理办法》中规定,对计划外生育的员工,公司有权进行警告、处分、开除的处理。公司《人事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员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视为失职,可解除合同。由于原告曾明确向被告表示无法取得准生证,且坚持要生下孩子,所以被告依照合法程序向其送达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综上,不同意原告诉求。截至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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